因离婚变更房屋产权证应否缴税?
发布日期:2014-05-05 作者:聂晓东律师
我与李雯结婚已八年,并生育一子。近几年,我一直外出打工挣钱,去年我外出打工期间,李雯在家与我父母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携子回娘家不归,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我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儿子随同我生活,夫妻共同购置的商品房归我所有,李应得的份额抵算小孩抚育费。因办理房产证时我不在家,房产证持有人的名字是李雯,请问现将该房产权证变更为我的名字时,是否要征收契税?
答: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购置的房屋,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与一般的房屋买卖性质不同。夫妻离婚共有房屋的分割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一般的房屋买卖是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前者过户时不需要征收契税,而后者则要征收契税。1999年6月,广东省财政厅就《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向国家税务总局专门进行了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作了国税函[1999]391号批复,其批复如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根据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房产证变更为你的名字时,不要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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