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对《物权法》实施前发生的担保行为如何选择适用法律?

发布日期:2014-05-08    作者:110网律师
对《物权法》实施前发生的担保行为如何选择适用法律?
对《物权法》实施前发生的担保行为如何选择适用法律?

解答: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这就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因此,对于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的担保物权行为,一般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此外,在下列情形涉及物权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问题:

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物权法》的规定。

对于《物权法》实施前的物的担保合同,如果当时的法律法规认为无效,而《物权法》认为有效的,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如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不生效;而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抵押合同有效成立,故对《物权法》实施前签订的抵押合同应当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物权法》实施前设定的物的担保,《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认为不具有物权效力,而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具有物权效力的,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为如果例外地适用《物权法》的规定认定该物的担保具有物权效力,有可能对他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这种不利影响也是利益相关者所无法预知的,从而对利益相关者有失公平。以动产浮动抵押为例,甲公司在20066月以其机器设备、库存的全部产品以及将来生产的产品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约定不得再对抵押财产另行设定抵押,并在甲公司所在市工商部门办理登记。2006年底甲公司又以20066月后生产的产品向丙银行提供质押,并将该产品储存人丙银行指定的由丙银行控制的仓库。在《担保法》未承认未来产品及~般动产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的情况下,丙银行无法预知其接受质押可能带来的权利冲突和相应风险,如果例外适用《物权法》认定乙银行的浮动抵押权具有物权

①刘贵祥: <〈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创新及审判实务面临的问题(上)>,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8<>

②参见奚晓明副院长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7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

效力,将产生对抗丙银行质权的效果,从而使其劣后于乙银行受偿。这对丙银行显然极不公平。

(4)《物权法》第178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不是例外适用《物权法》的特殊情形,而是针对《物权法》实施后的担保行为而言的,对于《物权法》实施前的担保行为,即使《担保法》的规定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一般也应当适用《担保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