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法》实施前发生的担保行为如何选择适用法律?
发布日期:2014-05-08 作者:110网律师
对《物权法》实施前发生的担保行为如何选择适用法律?
解答: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这就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因此,对于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的担保物权行为,一般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此外,在下列情形涉及物权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问题:
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物权法》的规定。
对于《物权法》实施前的物的担保合同,如果当时的法律法规认为无效,而《物权法》认为有效的,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如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不生效;而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抵押合同有效成立,故对《物权法》实施前签订的抵押合同应当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物权法》实施前设定的物的担保,《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认为不具有物权效力,而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具有物权效力的,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为如果例外地适用《物权法》的规定认定该物的担保具有物权效力,有可能对他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这种不利影响也是利益相关者所无法预知的,从而对利益相关者有失公平。以动产浮动抵押为例,甲公司在2006年6月以其机器设备、库存的全部产品以及将来生产的产品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约定不得再对抵押财产另行设定抵押,并在甲公司所在市工商部门办理登记。2006年底甲公司又以2006年6月后生产的产品向丙银行提供质押,并将该产品储存人丙银行指定的由丙银行控制的仓库。在《担保法》未承认未来产品及~般动产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的情况下,丙银行无法预知其接受质押可能带来的权利冲突和相应风险,如果例外适用《物权法》认定乙银行的浮动抵押权具有物权
①刘贵祥: <〈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创新及审判实务面临的问题(上)>,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8期<>
②参见奚晓明副院长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7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
效力,将产生对抗丙银行质权的效果,从而使其劣后于乙银行受偿。这对丙银行显然极不公平。
(4)《物权法》第178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不是例外适用《物权法》的特殊情形,而是针对《物权法》实施后的担保行为而言的,对于《物权法》实施前的担保行为,即使《担保法》的规定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一般也应当适用《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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