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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后的义务承担

发布日期:2014-05-13    作者:110网律师
商业地产往往存在转租行为。转租即承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次承租人(房屋实际使用人),由次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并保留和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转租产生了两个房屋租赁合同,一个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另一个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在两个合同关系中,究竟哪一方享受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笔者总结了几种情况。
   第一、支付租金的义务                             
   由于次承租人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故应由次承租人承担支付房租的义务。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次承租人仅向承租人支付租金,再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不能直接向次承租人主张租金。
    但是,如果由于承租人逾期支付房租导致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则不在此限。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房屋修缮义务
   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价值是出租人的天然合同义务,由于房屋的使用人是次承租人,而次承租人的缔约对象是承租人,同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承租人向次承租人履行房屋的修缮等义务。
   承租人承担了房屋修缮义务后,可以要求最终由出租人承担。因为出租人基于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关系,有义务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只不过由于次承租人并非与出租人发生合同关系,无法直接向出租人主张。
   第三、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租赁房屋由于次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了损毁,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也可直接向次承租人主张赔偿责任。因为出租人作为房屋的权利人,此时由于租赁物的损毁向次承租人的主张,是基于侵权责任的范畴。侵权责任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就要承担法律后果,而不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第四、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
   由于转租是建立在承租人有承租权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次承租人即丧失了承租权。如果次承租人由此造成损失的,只能向承租人主张。
   同样,如果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过错方承担,而不能要求出租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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