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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发布日期:2014-07-12    作者:110网律师
    20103月,洪某向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购买了“全国紧急医疗救援卡”。327日,洪某按保险卡载明的流程登录该保险公司官网,输入身份信息、账号密码后生成了电子保单,保额55000元,保险期限为2010327日至2011326日。该保单载明拒保职业“室外装潢,及装修”、“安装玻璃幕墙工人”等情形。20106月,洪某在查看自己承包的玻璃雨棚安装现场时跌伤,于是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从事拒赔职业为由,不予赔偿,遂成诉讼。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分析:本案特别之处在于该份意外伤害保险为网络投保,与一般形式保险投保环节不同。网络投保由投保人自行上网注册完成,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由投保人自行阅读。因此,本案中免责条款是否生效便成为争议焦点。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投保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条款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但对于以何种形式及何种程度才为“明确说明”却未作具体规定。从立法本意来看,该条规定的目的应当在于避免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专业知识所限对保险合同中专业术语或非日常用语不能充分理解,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本案网络投保过程中会出现拒赔职业的页面,且对于具体哪些职业拒赔亦有相应的列举说明存在误导和歧义,能够让投资人和被保险人充分理解其含义。网络页面应属于“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案应当以原告“已明了该保险合同的投保规则和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内容”作为认定免责条款生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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