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法定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4-07-16 作者:110网律师
(一)欠缺法定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效力
依照黄某国学界的通说,法定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各种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法定必备条款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考虑的内容,这些条款具有法律的强制性。黄某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强调“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就是在强调劳动合同必须具备这些条款,这些条款是劳动合同不可或缺的内容,劳动合同只有具备了这些条款,才能成立和生效。劳动合同欠缺了这些条款,即应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欠缺法定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效力的司法缓和
从《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来看,如果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欠缺《劳动合同法》第17条列明的各项条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该条似乎还表明即使欠缺了17条列明的各项条款也不当然发生劳动合同不生效的法律后果。
如果一方当事人置基本的社会信用于不顾,肆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践踏他人权利,以至使援引欠缺法定必备条款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成为明显的权利滥用时,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司法判例进行公平性较正。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司法缓和对策。
综上所述,并非所有劳动合同均必须具备全部的法定必备条款,当欠缺部分必备条款时,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来判断劳动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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