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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还是抢夺?

发布日期:2014-07-25    作者:110网律师
2012710凌晨5点多钟,被告李某从甲市乘摩托车至某两镇之间的公路上,沿公路步行至A路口一土路处,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小路上的豪爵摩托车盗走,正在土路边水沟内收龙虾笼子的朱某,听到摩托车发动的声音后,回头看见骑摩托车逃窜的李某,便打电话给同村的村民赵某,要其帮忙拦车。后赵某和其表弟赵某甲驾小车追赶被告,在马湾镇“阳光鞋城”撞倒李某后将其控制。
盗窃和抢夺罪的不同点包括以下五方面:
1.侵财行为的实施与被害人的发现是否具有同时性。本案中,被害人在听到被告发动摩托车的声音后才发现车被骑走,即被害人的发现是在被告的侵财行为实施之后。因此,不符合抢夺罪所具备的侵财行为与被害人发现同时性的特征。
2.加害行为的性质是秘密窃取还是公然夺取。被告作案时,自以为周围没有人,并没有看见附近不远处的被害人。从被告行为方式的主观认识上来看,他并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被车主发现,尽管财物所有人事实上已发觉其财物被取走,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其主观过错的评价,也不能影响我们对其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的认定。我们不能因为被告的行为被被害人察觉,就因此而认定为“公然抢夺”,其行为仍是“自认为”的“秘密窃取”。
3.取走财物方式的性质是平和的还是强行性的。被告称其骑摩托车逃离现场时,并未发觉有人追赶,虽然被告在供述中提到摩托车的失主追来将其撞倒,但我们无法推知被告在被撞倒之前,对朱某让其同村人帮忙阻拦并驾小车一路尾随追赶的事实一直是知情的。因此,也不存在明知被失主追赶,被告依然当着财物所有人的面,强行夺走摩托车的情形。
4.取走的财物是否为他人所紧密占有。被害人将摩托车停放在小路上,自己则在附近的河边收虾笼子,显然,此时摩托车并非为被害人所紧密占有。因此,不具有抢夺罪所要求的他人紧密占有财物的特征。
5.是否存在盗窃罪与抢夺罪的转化问题。盗窃罪要求秘密窃取行为贯穿作案始终,如果先秘密窃取,在行为既遂之前被被害人发觉,进而将窃取转化为公然抢夺,则应当认定为抢夺罪。但从案件中看,受害人发现摩托车被盗后驾小车追赶被告,实施自救行为的时候,被告已经对摩托车实施了较长时间和较长路程的实际控制,此时被告虽表现为取走财物后“公然”逃跑,但只是盗窃既遂后的事后行为,不存在盗窃罪向抢夺罪的转化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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