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诈骗、非法拘禁案再审维持原判
发布日期:2014-08-0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22日王某(化名)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又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
公安机关侦查诈骗罪所涉事实有:2010年5月至10月期间,王某(化名)以其有能力办理工作为由,先后骗取高某、徐某、于某、冯某等人130000元。2011年3月,王某(化名)又以其有关系能买到低价车为由,骗取李某400000元。
公安机关侦查非法拘禁罪所涉事实有:2010年5月,王某(化名)安排路某、杨某二人将张姓女子强行带至车上后拘禁于某旅店。
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月5日向该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王某(化名)被判处十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王某(化名)不服提起上诉,我所何富民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本案,通过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最终在何律师努力之下,王某(化名)从原来的十年零六个月的刑期改判为三年零六个月的刑期。
2013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极轻,该案再审。
辩护思路:
我所接受本案后发现如下事实:
1.王某(化名)讲述:本人没有诈骗刘某40万元的事实,40万元是李某归还先前欠王某(化名)的钱,是李某返还王某(化名)。
2.本案支撑李某称王某(化名)诈骗的事实有:汇款单一支、王某(化名)2010年的手机短信十一条,李某2011年手机短信8条。手机短信无法相互印证李某所述诈骗事实。双方的手机作为定案依据的短信载体,王某(化名)的被收缴,但未在庭审时向法庭出示,李某的手机自始未被收缴。
3.非法拘禁案已经在某县法院审结,王某(化名)未被列入被告范围。
4.王某(化名)为他人找工作收取了13万元现金,但均未给别人找成工作。
鉴于上述情况,何律师将辩护思路重点放在40万元诈骗的事实是否构成上。
通过对公安机关收集的手机短信的分析,以及手机未当庭出示,李某手机未被列入证据范围收缴,并收集王、李情人关系的证据,完成了一个事实上可以否定40万元诈骗案的事实链条。
案件办理:
何律师在再审过程中再次阐明两人之间的情人关系、相互有借款的事实,并用图表示意的方法,充分阐述上述事实和理由。得到了审理本案法官的认可。
结果:
再审维持原判,王某(化名)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的刑期。(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上案情所涉人名均已作出修改,具体案情没有全部呈现。)
相关法律问题
- 一审判决后执行中再审维持原判被告上诉能否继续执行 1个回答0
- 一审判决后执行中再审维持原判被告上诉能否继续执行 1个回答0
- 再审维持原判能否申请再审? 3个回答0
- 一审判决不公、二审错过上诉期、再审对我提共的证据以没有进行二审为 1个回答0
- 再审维持原判 5个回答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潍坊市奎文区法院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
- 高密市法院办理的盗窃石油案件
- 潍坊寿光关于“救助义务”纠纷的刑事辩护案例
- 湖北老河口法院集中宣判电信网络犯罪案件
- 私自侵吞账外资金400万元 一公司财务人员获刑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