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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诈骗、非法拘禁案再审维持原判

发布日期:2014-08-04    作者:110网律师
王某诈骗、非法拘禁案再审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22日王某(化名)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又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
公安机关侦查诈骗罪所涉事实有:2010年5月至10月期间,王某(化名)以其有能力办理工作为由,先后骗取高某、徐某、于某、冯某等人130000元。2011年3月,王某(化名)又以其有关系能买到低价车为由,骗取李某400000元。
   公安机关侦查非法拘禁罪所涉事实有:2010年5月,王某(化名)安排路某、杨某二人将张姓女子强行带至车上后拘禁于某旅店。
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月5日向该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王某(化名)被判处十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王某(化名)不服提起上诉,我所何富民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本案,通过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最终在何律师努力之下,王某(化名)从原来的十年零六个月的刑期改判为三年零六个月的刑期。
2013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极轻,该案再审。
辩护思路:
我所接受本案后发现如下事实:
1.王某(化名)讲述:本人没有诈骗刘某40万元的事实,40万元是李某归还先前欠王某(化名)的钱,是李某返还王某(化名)。
2.本案支撑李某称王某(化名)诈骗的事实有:汇款单一支、王某(化名)2010年的手机短信十一条,李某2011年手机短信8条。手机短信无法相互印证李某所述诈骗事实。双方的手机作为定案依据的短信载体,王某(化名)的被收缴,但未在庭审时向法庭出示,李某的手机自始未被收缴。
3.非法拘禁案已经在某县法院审结,王某(化名)未被列入被告范围。
4.王某(化名)为他人找工作收取了13万元现金,但均未给别人找成工作。
鉴于上述情况,何律师将辩护思路重点放在40万元诈骗的事实是否构成上。
通过对公安机关收集的手机短信的分析,以及手机未当庭出示,李某手机未被列入证据范围收缴,并收集王、李情人关系的证据,完成了一个事实上可以否定40万元诈骗案的事实链条。
案件办理:
何律师在再审过程中再次阐明两人之间的情人关系、相互有借款的事实,并用图表示意的方法,充分阐述上述事实和理由。得到了审理本案法官的认可。
结果:
    再审维持原判,王某(化名)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的刑期。(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上案情所涉人名均已作出修改,具体案情没有全部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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