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中的借条
发布日期:2014-08-0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女)与被告李某原系恋爱关系,后关系破裂。恋爱期间李某写了一张向吴某借款九万元的借条。分手后,吴某起诉要求李某还款九万元。李某称实际上没有真实借款,只是恋爱时写着玩的。李某委托本律师代理答辩。
律师思路:
本律师提出了以下答辩意见:
(一) 原告无法举证九万元钱款的交付事实;原告虽然提交了借条,但虽经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着重询问,却始终无法提供任何有关九万元钱款交付方式的基础证据。尽管被告出于当时恋爱的亲密关系而书写了借条,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实际收到该九万元。原告如果是通过银行汇款出借该款,则应出示汇款凭证;如果是现金交付,则应出示被告收取该款的收据等凭证。
(二) 原告经济状况不具备出借能力;
对于原告这样一位经济条件拮据的年轻人而言,九万元显然是一笔较为可观
的财产,但原告始终不能举证该款的来源。原告本人年纪尚轻(借条出具时仅25岁),又没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其家庭经济条件也相当困难,在其未能举证证明其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其主张一次性出借九万元给被告的事实显然有悖常理,难以令人相信。
(三) 原告无法合理说明被告借款目的;
原告仅在起诉状中称被告系由于经济原因向原告借款,但却不能说明被告向其借款的目的。出借九万元这样一笔较为可观的钱款时,出借人必然会详细询问借款人该款项的具体用途,但原告对此显然无法给出较为具体的回答。而事实上,被告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根本不存在需要借款九万元的任何所谓“经济原因”。
(四) 借条内容不符合真实借贷关系,有涂改痕迹;
借条对借款金额表述不清,既未使用大写数字,也为写明货币单位,仅以阿拉伯数字写了“9万”,且在还款时间上有涂改,原迹为“6月”。由此可见,该借条的书写者显然是随意为之,与被告陈述的现场玩闹事实相吻合。
(五)原告在双方分手时有索要并收取分手费的事实,这与借贷关系相矛盾。
原告在借条出具后四个多月时收取了被告支付的“分手费”两万元整,并出具“已收到2万元整(RMB)人民币”的收条,并书面承诺“以后不再影响李圆凯及其工作”。该事实与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存在明显的矛盾。按照日常生活逻辑和经验,如果九万元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则原被告分手时应当先行解决借款问题,而非另行由被告支付“分手费”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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