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遗产继承案例 >> 查看资料

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发布日期:2014-08-06    作者:110网律师
         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案情介绍]
靳烈山是一个非常有魅力的大叔,他与妻子育有长子靳庆丰、次女靳庆莲、三女儿靳庆玲。然而,靳烈山的妻子因生二女儿时难产而离世。靳烈山痛心不已,虽有大批追求者,但是靳烈山为了三个孩子不受委屈拒绝再娶。1986年三个儿女均已长大成人。偶然机会遇见了美丽的郭彩英,两人一见钟情,于1987年登记结婚,并于1988年育有一女靳真彩。1991年12月11日郭彩英与张晋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张晋将六间平方和四间临街房卖给郭彩英。1995年9月13日,靳烈山因病去世。1999年郭彩英再婚。
2013年2月靳庆丰、靳庆莲、靳庆玲将郭彩英和靳真彩告上了法庭,请求分割由靳烈山购置登记在郭彩英名下的房屋。
另,在靳烈山去世之前1994年9月15日其写《遗书》一份,载明将自己的那份财产交给未成年的四女靳真彩。
1995年7月29日,靳烈山又写《遗言》一份,载明:“靳庆丰我儿切记:我死后如果你继母不再招、嫁,守着你妹真彩过,你只有供养权利,所有财产均不得干预;如果另行嫁人或招婿,我儿有权干预财产之事,出现一切后果由郭彩英自负。
[案情结果]
   法院以1995年7月29日的《遗言》限制郭彩英的婚姻自由,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不支持三原告依据《遗言》分割房产的请求,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鲁蕊律师(13581624463)代理此案件后,对该案件进行如下的法律分析:
   1991年郭彩英购买的房子系与靳烈山结婚后购买,属于郭彩英和靳烈山的夫妻共同财产。但靳烈山于1994年书写的《遗书》将其财产指定由其小女儿继承,系对其自身合法财产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其他三个子女不得依据法定继承再继承该房屋。
   靳烈山虽于1995年7月29日书写的《遗言》,但《遗言》中关于小女儿靳真彩可以取得遗产的条件,系对郭彩英婚姻自由的干预,这一约束性内容违背了宪法和婚姻法中保障婚姻自由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份遗嘱该部分无效。  
   另外《遗言》内容对靳庆丰是否有权取得遗产及如何取得的表述不明确,所以靳庆丰等三原告不能依据《遗言》分割郭彩英所买房产。虽然根据继承法,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因为后一份遗嘱也就是《遗言》无效,所以依据前一份遗嘱即《遗书》的内容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结语]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个别公民长久以来受封建男权观念影响另外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仍希望女子守寡,写进自己的遗嘱,限制剥夺他人的婚姻自由。这种遗嘱因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作为继承遗产的依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