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卖房后被加价转手反悔,原出卖人诉求8万元差价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4-08-21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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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卖人委托他人卖房,说好净到手60万元且同意受让人有权转让,受让人买房后加价转手并过户而引发纠纷。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出卖人吴先生的主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要求追索8万元诉求被驳回。
2013年5月5日,经王小姐所在房产中介居间,吴先生与周女士签订购房定金和居间协议,约定吴先生以净得60万元的价格将讼争房屋出售给周女士,并约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与实际买受人签约”,“周女士有权转让该房屋”等。同日,周女士支付定金2万元。
当年8月16日,为配合周女士转卖讼争房屋,吴先生还在浦东公证处签具委托书给房产中介的王小姐,“委托王小姐代为办理房屋买卖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同日,吴先生与王小姐一起到当地农商银行,开立了吴先生的银行存折,由王小姐设置密码后交周女士; 同时,周女士向吴先生付清了房款。
随后,因房产还在吴先生名下未过户,周女士以吴先生名义和案外人签订购房定金和居间协议,约定以净到手68万元价格将讼争房屋出售。王小姐作为吴先生的代理人,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将讼争房屋核准登记至案外人名下。除定金1.5万元外,案外人支付的其余房款66.50万元均付至上述吴先生的银行存折,由周女士实际领取。
2014年2月13日,吴先生夫妇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吴先生夫妇诉称,在委托王小姐代己卖房过程中,她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以68万元的价格出让,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王小姐只交付了60万元房款,现要求她再交付8万元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被告王小姐辩称,吴先生所述不是事实。在协议中,相关事项已作明确约定,吴先生知道周女士可能转卖,为此协议也有所约定。在周女士付清房款,成为房屋实际权利人后,自己作为受委托人代吴先生夫妇售房,办存折设密码后交周女士方便收取房款。在此情况下,周女士才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
第三人周女士述称,其从吴先生处以60万元购得房屋后,以68万元出售给案外人。房产证直接从吴先生变更登记至案外人,双方对此已作约定且合同有效。二次买卖的房款均已结清,吴先生的相关存折至今在其处。
法院认为,原告将讼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在签订购房定金和居间协议时即已作了相关约定,并做了相关委托事项,显然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属房屋买卖关系,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委托合同和存折都是为了方便第三人出售讼争房屋给案外人,符合常理,因此,法院采信被告主张的原告和第三人、第三人和案外人实际存在两个买卖交易关系的事实。而原告所述不符合事实真相,其主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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