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借款协议,法院不支持债权
发布日期:2014-08-22 作者:李军律师
【案情介绍】
张某与王某是夫妻,后于2013年4月15日协议离婚。2012年9月2日,李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某因业务需要向李某借款人民8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9月2日至2013年4月15日。2013年1月7日,张某以相同理由再次向李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7日至2013年4月5日。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李某认为借款期限届满,张某未还款,随起诉到区法院要求张某、王某归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张某没有出庭应诉,失踪了联系不上。王某出庭应诉,认为不清楚债务是否真的存在,该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且其与张某已于2013年4月15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张的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不同意李某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借款事实有协议证据佐证,予以确认。借款发生在张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判令张某王某共同偿还。判决后,王某不服,随委托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借款协议无法证明张某与李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李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16万元交付给张某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令张某王某没有还款义务。二审期间,李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将16万元交付给张某的证据,因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决李某要求张某和王某偿还16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李军律师评析】:
民间借贷案件,债权人对借贷双方的合意以及借款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除了要有借款的意思,还要有把实际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的事实。
本案中,李某提供了两份借款协议证明张某有举债的意思表示,但对于借款交付的事实,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而且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借款16万元的经济能力。因此,李某仅凭两份借款协议要求张某、王某还款的依据是不足的。最终法院予以改判,免除了王某的还款责任。
【案件提醒】:生活中,出借人借款给他人,一方面要有书面的借据,另外,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给借款人,通过现金借款的要备注清楚,并要保存好取款凭证。因此,出借人除了需要保存好借据之外,还应当保存好取款凭证或转账凭证,以证明确实将款项交付给了借款人。这样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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