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法律风险之项目部章
发布日期:2014-08-25 作者:110网律师
法律风险:实践中,项目部章却用于对外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确认、欠条、借条等,导致大量纠纷的产生。
2010年11月23日,原告徐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陈某及被告建筑劳务公司因承建厂房工程需要,向原告租用钢管、扣件等材料。2008年5月1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建筑设备租赁协议》,约定了租赁时间、租赁价格、费用承担等内容,还特别约定了逾期支付租金的,按每月1.5%计算支付滞纳金。2009年12月30日,经结算,被告陈某及建筑劳动公司尚欠62万元。故请求判令陈某及建筑劳务公司共同支付租金62万元及违约金。
被告陈某辩称:根据中标通知书显示,本案工程项目部经理是孙某而非杜某,建筑劳务公司无杜姓项目经理。原告应向被告陈某个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向建筑劳务公司主张权利。被告陈某并非建筑劳务公司的员工,与建筑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建筑劳务公司对被告陈某与原告之间的协议不知情,原告与建筑劳务公司没有合同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确认以下事实:厂房工程项目部确实刻制过项目部相关印章;该项目经备案的项目经理系孙某。
裁判主旨:建筑劳务公司对涉案项目部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由于建筑劳务公司确实设立了相关项目部,该项目部也确曾刻制项目部章,而该印章又未经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且建筑劳务公司未提供与涉案租赁协议同时期的使用项目部章的对照样本材料,导致可与涉案租赁协议上项目部进行比对的样本难以确定,故无法通过鉴定确定涉案租赁协议上项目部章的真实性,建筑劳务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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