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广州劳动合同约定以实际工资计算赔偿金额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4-08-27    作者:张静律师
黄先生本是一家大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化学材料方面有着较深的造诣。2007年,某中小型化工企业向黄先生抛出“橄榄枝”,开出了“技术副总”的职位,并许以“2万元”以上的月薪。为防止过河拆桥,黄先生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条“以实际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补偿的金额”。三年半后,公司将黄先生以莫须有的理由辞退了。黄先生将公司告上法院,法院认定黄先生月工资为2.7万余元,判决公司按照“特殊条款”约定的经济赔偿金赔偿给黄先生6.5个月的全额薪资共计17万余元。
 
    法官说法:如果未作约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黄先生可以获得7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但同时该法还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而按照本市的工资水平,黄先生只能获得10万元左右的经济赔偿金。所以对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劳动者来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前约定好经济赔偿金是对自身权益的有效保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杜勇律师
四川成都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