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理公证的赠房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4-08-29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3月,李哲和王清夫妇出具了一份赠与书(系打印件),将自己坐落在元龙小区6幢1单元702的拆迁安置房屋赠与给了其小儿子李锦,赠与书的最后注明了“今日生效,请公证处予以公证”的字样,下有两证明人签字。但是该房屋因为是拆迁安置房,赠与时房屋三证尚不能办理,故在赠与后未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也未就赠与合同到公证处去办理公证。
2010年5月,李哲因病去世。2011年1月,涉案房屋已经可以办理房产三证,小儿子李锦拿出该赠与书,希望其兄弟李博能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李博不认可该赠与书,予以拒绝。
要求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2010年3月,李锦一纸诉状将李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赠与书合法有效,判令李博协助自己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观点:原告方李锦认为系自己父母真实的意思表示,母亲现在也还是同意的,且有见证人见证。没有办理公证的原因是因为没有房产证,无法办理公证。没有去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也是因为客观原因现尚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且该拆迁安置房购房款也是有自己负担,而且自己从父母将该房赠与自己之后一直住在该房屋中。法院应当认定该赠与书合法有效,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方李博认为,该赠与书是不真实的,不是父亲李哲的真实意思表示,父亲虽然生病,但是父亲并没有丧失写字的能力,应该有亲笔字据.。赠与书的时间在父亲去世前不到两个月,当时父亲的精神状态是不正常的。从内容上来看,该赠与书是准备申请公证的,事实上并没有公证。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到目前为止房屋所有权还没有变动。综合以上几点,本案所涉房屋应该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
评析:经过司法鉴定,原告提供的赠与书是李哲的真实笔迹,该赠与行为是李哲和王清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李锦也表示愿意接受赠与,因此该赠与合同依法成立。鉴于赠与物系房产,故李哲和王清履行赠与协议需协助李锦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因当时赠与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导致相关手续未及时办理。现李哲已去世,其在去世前并没有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王清亦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赠与协议,故李博应当与王清一起继续履行赠与协议,协助李锦办理赠与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原告李锦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且如果赠与人不履行的话,受赠人可以要求履行赠与义务。另外,涉及到需要办理登记备案的财产赠与,还需要办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本案首先要认定的是该赠与书是赠与人的亲笔签字,在签字的时候意识是否清醒,有无受胁迫的情形,其后有没有撤销该赠与的意愿。
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乔龙提醒广大读者,以后在签订赠与协议以后最好去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涉及到不动产的赠与,需要及时去办理不动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否则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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