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谁是赢家?画蛇添足约定“赔付责任”终被认定赔偿预期可得利益。
发布日期:2014-09-29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7月23日,姚某(买方)与李某(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黄某”的签名由李某代签,黄某与李某系夫妻,合同转让价103万元,当日,姚某支付2万元定金,双方约定了2日内支付5万元定金,及剩余款项支付方式及其他条款,并特别注明“若因被告黄某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由李某承担赔付责任。”。2010奶奶7月25日,姚某按合同约定向李某支付5万元购买定金时,李某以其妻黄某不同意出卖为由拒绝,当日,李某、黄某与案外人张大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转让成交价115万元。姚某得知上述情况与李某、黄某交涉未果,随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李某退还姚某定金2万元,并赔偿姚某7.2万元。李某不服,上诉至中院。
判决结果:
1)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51、58条,认为李某代替黄某签订合同出卖房屋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且未得到黄某的追认,故认定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因姚某知道黄某不知情的情况,因此双方均有过错,法院认定姚某与李某的过错比例4:6,故依据原告姚某的主张即房屋溢价12万,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即一审判决结果。
2)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无效后引发的赔偿的对象为信赖利益而不包括预期可得利益,但鉴于李某在合同中承诺带有履约保证的性质,因此认定双方在约定“赔付责任”时的真实意思中包含了赔偿预期可得利益的内容。因此,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贷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借方发放贷款并给借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借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应当证明和提供相应的事实和计算依据
- 主 题: 银行未按授信协议约定发放贷款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标准
- 高速公路连环交通事故案件(驾驶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不承担所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 高速公路连环交通事故案件(驾驶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不承担所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时 如何认定各方的赔偿责任?
- 车损险中约定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该格式条款排除投保人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 被告公司一审被认定侵权 蓝菲公司被判赔偿10万元 百度被判承担补充责任
- 中介公司“诱导”一房二卖居间人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 保险公司约定按事故责任赔付的条款被判无效
- 交通事故中车主与所雇司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卖方起诉无效纠纷
-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
- 签约后交付前房屋变“凶宅”,谁该担责?
- 原告王某与被告黎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