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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10-16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焦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志峥,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
原告焦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峥、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较为熟识。被告于2010年4月19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承诺于2010年5月15日前还清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归还该笔款项。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万元。被告辩称,被告确实于2010年4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但已经于2010年6月25日返还原告现金18万元。由于当时原、被告关系比较要好,故没有及时让原告书写18万元的收条,亦未更换借据。现同意返还原告借款2万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1张,内容为:今从焦某处借现金人民币20万元整,双方约定于2010年5月15日前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期返还原告借款。
庭审中,对于被告主张于2010年6月25日返还原告现金18万元的答辩意见,原告予以否认。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原告依约要求被告返还2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借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主张已经返还原告18万元的答辩意见,因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又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此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焦某借款二十万元。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王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范某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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