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前遗赠取得涉诉房产,19年后第二顺序继承人起诉要法定继承该房产
发布日期:2014-10-25 作者:110网律师
本案被告在19年前遗赠取得涉诉房屋,并在其中居住19年之久,2013年某月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是涉诉房屋的主人的弟弟要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名义法定继承其哥哥的遗产,其只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之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律师经认真研究案情和调查取证,法院组织开庭三次,依职权调查一次,多次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对方已提出上诉,本案尚在审理阶段。
针对本案,律师发表的一审代理词如下: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受被告刘**的委托,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指派蔡世平、付华律师代理刘某与刘**的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案前代理律师对本案进行大量的调查,并依法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现代理律师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次诉讼是否为原告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需查明
起诉状中原告刘某的签字非本人书写,且未按捺手印,原告刘某之前一直与其女儿共同生活,已达十几年之久,本次诉讼是否为其女儿擅自主张,并非原告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请法庭依法查明。原告刘某今年已92周岁高龄,曾经患有比较严重的脑血管疾病,对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应进一步查明。
二、涉案房屋是被告刘**受遗赠所得的合法财产
被继承人刘某某去世之前在众多亲戚朋友中留有遗言,由被告刘**按其遗愿办理丧葬事宜(按照风俗摔老盆、出殡、埋葬等),将涉案房屋留给本案被告刘**所有,在其有生之年进行祭扫,并指定了监管人***。被继承人刘某某在生前已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被告刘**,被继承人刘某某的家族成员、港东社区的多数村民和当时的村委会成员均了解此情况。并且有三位已出庭证人的证言为证。符合《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被继承人刘某某在1994年4月12日去世,被告刘**按其遗愿办理了丧葬事宜,尽到了扫墓上坟的祭奠义务,并在后来为其立碑,有四张墓碑的照片为证。符合《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三、原告刘某无继承权,并且已超过诉讼时效
被继承人刘某某在生前就已将涉案房屋遗赠给被告刘**,被告刘**也接受遗赠并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所以,被继承人刘某某去世后遗留的财产并未发生法定继承的情形。因此,原告刘某无涉案房屋的法定继承权。
即便按其诉状主张法定继承权,也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被继承人刘某某于1994年4月12日去世,丧葬事宜办理完之后被告刘**即搬进涉案房屋居住,并一直居住至今。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1994年4月计算至1996年4月止。因此,本案原告刘某于2013年9月26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定继承本案被继承人刘某某遗留的涉案房屋,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刘**遗赠继承了涉案房屋,村委会未再批给其宅基地,原告刘某有一处宅基地
被告刘**因1994年4月遗赠继承了涉案房屋,村委会未再批给其宅基地,被告刘**在本村无宅基地,更无其它房屋居住,如按法定继承处分涉案房屋,被告刘**将无处居住。
原告刘某在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港东社区有一处宅基地,西邻被继承人刘某某,符合我国农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原告刘某代理人认为被继承人刘某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西邻的名为“**焕”,非本案原告刘某,实为同一人,系制证时书写错误,请法庭依法查明。
五、原告刘某代理人的法庭辩解互相矛盾
起诉状中的描述与事实不符,涉案房屋属于被告刘**接受遗赠所得的合法财产,自1994年4月以来由被告刘**所有,并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原告刘某在起诉状中描述将涉案房屋借给被告刘**居住、多次要求被告刘**腾出涉案房屋,原告有义务举证证明,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事实的存在,而被告刘**从未向原告刘某借用过,且一直居住于涉案房屋原告刘某也从未要求其腾出过,所以,起诉状中的描述是虚假的。
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代理律师出示第三份证据(墓碑照片)时,原告代理人提出照片中的墓碑为双方因涉案房屋发生争议后所立,又称如有遗赠抚养协议,立碑行为不可能发生在被继承人去世十几年之后。被告刘**2009年为被继承人立碑,是因为之前的相关政策不允许立碑,政策允许后被告才为被继承人立碑,并始终尽着祭扫义务。后原告刘某的代理人又称原告今年想搬回港东社区居住时才知道被告刘**居住于涉案房屋,原告刘某的儿子一直居住于港东社区,不可能不知道被告刘**自1994年4月以来一直居住于涉案房屋,与代理人所述的因涉案房屋发生争议后在2009立碑相互矛盾,与起诉状中的描述也不一致。
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刘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前后矛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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