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代理意见
发布日期:2014-10-26 作者:陆德强律师
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指派后,我仔细阅读相关案卷材料,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不存在侵权的行为,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是基于租赁关系而占有、使用涉案房产,不存在侵权行为。
被告于2011年5月与原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曾厝垵社XX号A一整栋房屋,并且按时支付了约定的房租。从被告提交的大量证据足以证实,双方约定的建筑面积“约壹百米”其实是整栋房屋的占地面积或单层的建筑面积,而不是承租面积。
首先,租赁合同第一条第1款“出租房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社XX号之A(右)东边,建筑面积约壹佰平方米。。。”。之所以没有写明建筑面积处于整栋房屋的哪个楼层,就是因为被告实际承承租的是面积三百多平米整栋楼,写的“筑建面积100平米”其实是指占地面积!
第二,租赁合同第一条第2款表明每年租金是190000元,即每月将近16000元,而且租金还将每三年增加10%以上!这个价格在曾厝垵远远高于100平米应有的租金,甚至超过厦门地区繁华路段的租金,因此该租金分明就是租赁一栋房屋的租金。
第三,租赁合同第二条写明租赁房屋的用途是用于家庭旅馆,家庭旅馆通常是指整栋住宅装修之后用作旅馆使用,曾厝垵目前的普遍现在状也是如此。如果只是租一百平米,只是两个房间,怎么可能用作家庭旅馆?
第四,整栋房屋的装修至少需要两个月时间,原告及其家属就一直住在隔壁[曾厝垵社XX号之A(左)],如果原告租给被告只是一百平米,为什么被告将整栋房屋敲敲打打进行装修的时候,原告不出面制止或要求加租?!至本案起诉之日,整栋房屋已经由被告投入使用一年有余,而原告却从未提出过异议,明显于常理不符!这也恰恰说明了双方最初约定由被告承租的就是一整栋房屋而非一百平米!
第五,出庭作证的证人也进一步印证了目前曾厝垵租赁房屋用作家庭旅馆的情况,被告的租金完全足以支付整栋房屋租金,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实际上是指整栋房屋。
二、原告企图单方面提高租金,恶意提起诉讼,违反合同诚信原则,法庭应当予以驳回
从原、被告交谈的录音内容也不敢看出,原、被告当初约定实际租赁的就是一栋房屋而非面积一百平米,原告早已知悉被告将整栋房屋装修使用事实,从未制止或提出异议,原告其实是觉得“以前租得太便宜了”而要求“租金加一倍”!如果是一万六千元是一百平米的月租金,原告还会说便宜吗?!可见,原告系因为觉得将涉案房产整栋租金太低,苦于没有解约或涨租金的理由,从合同上咬文嚼字,恶意提起本案诉讼。
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合谐稳定,打击原告这种违反诚信的行为,我们特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本代理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
律 师:陆德强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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