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X照明公司诉重庆XX照明公司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11-07 作者:110网律师
原 告:重庆市XX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XXX镇XXX村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李勇律师
联系电话:023-63631830;13500341985
被 告:重庆XX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共计597841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付清货款日止,以200000元欠款为基数及自2013年2月10日起至付清货款日止,以397841元欠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2013年7月10日分别为5979.2元,10194.68元。合计为16173.88元);
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从2009年起长期分批向被告提供路灯杆及其附件,直到2011年被告自己生产不再从原告处购买上述产品。在此过程中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货款,截止2011年2月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597841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再付分文欠款。2012年12月12日原告到被告处追讨欠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付款计划书》,核实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97841元,约定被告于2013年1月15日前支付20万元,其余397841元于2013年春节前(即2013年2月10日前)支付。但直到目前被告仍未付分文欠款。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欠付货款的违约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规定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望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重庆市XX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六月八日
重庆市XX照明公司诉重庆XX照明公司案
证 据 目 录
证据提交单位:重庆XX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证据提交日期:2013年6月8日
第一组证据:
A.证据名称及来源
重庆XX照明电器公司向重庆XX照明电器公司送货单……………………… 1-8
证据来源:原告
B、证明内容:
原告、第一被告之间存在路灯杆及其附件买卖合同关系。
第二组证据:
A.证据名称及来源
原告、第一被告双方对账单…………………………………………………………9
证据来源:原告
B、证明内容:
截止2011年2月1日第一被告购买原告产品部分明细及历年货款情况和已支付货款、欠款金额。
第三组证据:
A.证据名称及来源
《付款计划书》………………………………………………………………… 10
证据来源:原告
B、证明内容:
第一被告欠原告货款金额及两被告连带付款期限。
重庆市XX照明公司诉重庆XX照明公司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XX照明公司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市XX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与重庆XX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分析了案情及相关证据材料,现结合庭审的实际情况,在《起诉状》基础上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法律关系明确
根据庭审举证情况可知原告与第一被告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交易关系明确。原告长期向第一被告供货,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存在实实在在的交易,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理应受法律保护。
二、第一被告按照双方交易及约定付款天经地义
原告与第一被告双方于2011年2月1日对帐确认,第一被告共计欠付货款747841元,并约定当日支付200000元,但第一被告当日实际只支付了150000元,所以第一被告从2011年2月1日起欠付货款597841元。虽经原告多次催促,第一被告未再付分文欠款。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两被告未按《付款计划书》付款,应连带支付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费
2012年12月12日原告到第一被告处追讨欠款,第一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付款计划书》,第二被告以个人名义在该计划书上签名并摁手印对《付款计划》承担保证责任。该《付款计划书》确认第一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97841元,约定两被告于2013年1月15日前支付20万元,其余397841元于2013年春节前(即2013年2月10日前)支付。但直到目前两被告仍未付分文欠款。两被告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连带支付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费(资金占用损失费截止7月10日共计16173.88元)。
综上,两被告欠付货款的违约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代理人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代理人: 的
李 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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