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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交通肇事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 王某某等五人案,使被害人获赔近五十万元

发布日期:2014-11-16    作者:刘泽华律师
代理交通肇事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
王某某等五人案,使被害人获赔近五十万元
 
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于某某驾驶一辆山西牌照的自卸货车在豫北某县新区与五原告亲属王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后,不仅没有停车,相反拉着卡在车上摩托车和被害人逃窜,逃离过程中造成摩托车报废、被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卸下被害人及摩托车后驾车逃逸。次日,被告人于某某被抓获。2014年5月21日,当地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但是,公安机关移交审查起诉的卷宗中却出现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证明被告人投案自首的证明材料。引起当事人的不满。于是委托刘泽华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刘泽华律师接受委托,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委托代理手续并复印卷宗。在刘泽华律师提交手续后的第二天,正在调查取证期间,案件即被起诉到法院。于是刘泽华律师代书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理期间,经与法官多次沟通,一致认为调解解决对当事人比较有利。即配合法院调解,最终使被害人亲属获得近五十万元的赔偿。这是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利于被害人的情况下通过调解使被害人亲属获得较高赔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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