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当改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将《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罪名规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笔者认为该罪名与法条规定的罪状、本意不符,不能准确反映出《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真实涵义,应当修改为“巨额财产无证据证明合法罪”,更为严谨、贴切。

  首先,被告人的“巨额财产”并非真正来源不明。关于被告人巨额财产的来源问题,对被告人本人而言,有两种情况,一是内心确知财产来源,比如受贿、贪污等非法所得,由于司法机关未发现,被告人为逃避更为严重的刑事制裁,故意不说财产的真正来源;二是被告人已经说清楚了来源,但自己却没有办法证明,比如被告人收受众多贿赂,而记不起所有行贿人的名字,或行贿人移居国外、死亡。上述两种情况被告人对其所持有的财产的来源十分清楚,甚至行贿人等相关人员也是清楚的,而不是来源不明,仅仅是司法机关由于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来源的合法性。

  其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与该罪的构成要件不相应。《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以为,该条款中的第一个“说明”是指解释明白,第二个“说明”是指证明。也就是说被告人首先对巨额财产的来源有解释的义务,如按照被告人的解释,司法机关查实其解释不属实,不成立,那么就应该由被告人自己证明巨额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而且,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就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二是被告人不能证明这些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因此将该法条罪名确立为“巨额财产无证据证明合法罪”,就能高度概括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也充分体现确定刑法罪名的本质原则、准确原则。

  再次,“巨额财产无证据证明合法罪”能反映该罪独特的举证责任原则。《刑法》第395条第1款所定之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惟一由被告人自证无罪的犯罪,罪名确定为“巨额财产无证据证明合法罪”,在某种程度上显示了该罪独特的举证责任原则。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杜勇律师
四川成都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