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帮助建筑企业追要工程款
发布日期:2014-11-2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摘要: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晋城某乡镇修建村民住宅楼工程,双方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并按工程量进度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约进行了施工,期间晋城某乡镇支付部分工程款。工程完工后,被告将房屋销售后将款项挪为它用一直未支付工程款。经核算,晋城某乡镇还欠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0余万元,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此派人多次讨要,但一直未果。后晋城某乡镇又以工程需要进行审计为由推托,拒不支付工程款。
律师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双方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和结算方法支付工程款。晋城某乡镇的作法是不正确的,双方如协商无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办理经过:经过晋城韩燕龙律师的咨询,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决定依法起诉解决。在律师帮助下,整理了本案的相关资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法院传唤,晋城某乡镇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做法错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晋城某乡镇分三次支付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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