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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妇女并强迫成婚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4-11-27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村民汪某,因为家境贫穷且双腿残疾,因此年近五十仍然找不到媳妇。后经人介绍,汪某以5000元买得一女子刘某,刘某哭诉说自己是被人拐骗来的,请汪某放她回家。汪不同意,并采取恐吓手段强迫刘某去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又强行与刘某同居生活。为了防止刘某逃走,汪某和家人日夜看守,不让其单独离家外出。后来,刘某被当地公安机关解救出来。
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二个:一是一方受胁迫缔结的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并强迫成婚是否构成犯罪?
一、一方受胁迫缔结的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汪某明知刘某是被他人拐骗来的,却仍然以5000元钱买下刘某,而且在刘某说明情况后仍然采取恐吓手段取得结婚登记,并强行与刘某同居生活,因此汪某与刘某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但是可撤销的婚姻不一定是无效的,在刘某申请撤销该婚姻之前,汪某与刘某的婚姻仍有效,因此,刘某若要撤销与汪某的婚姻,应在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后的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强迫成婚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徙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汪某明知刘某是被他人拐骗来的,却仍然以5000元钱买下刘某,而且采取恐怕手段取得结婚登记,并强行与刘某同居生活,汪某的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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