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抽象行政行为 > 行政规章 >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
www.110.com 2010-07-17 22:14

第一条为了维护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审计行政争议的有效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行政应诉,是指审计机关以被告身份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行政应诉中,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应诉:

    (一)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审计的,由作出原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机关应诉;

    (二)复议机关决定改变原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应诉。

    第五条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应诉代理机构。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审计机关,应当确定本机关的行政应诉代理机构或者专职代理人员。

    第六条审计行政应诉代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组织、办理具体的审计行政应诉案件;

    (二)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行政应诉工作;

    (三)了解、研究审计行政应诉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本机关领导提出改进审计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第七条审计机关接到起诉状副本后,应诉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八条诉讼代理人可以由本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聘请律师担任。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应当与诉讼代理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明确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条审计机关、复议机构应当将与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材料移交给诉讼代理人,配合诉讼代理人做好应诉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草拟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观点明确,针对性强,法律依据准确。

    第十二条审计行政应诉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答辩状;

    (二)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

    (五)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草拟代理词。

    代理词应当客观陈述事实,正确引用法律、法规,理由确实充分,要求合理合法。

    第十四条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并应当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第十五条庭审期间,诉讼代理人应当对法庭的审理情况作出记录。

    第十六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