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客”已成通用词汇 新浪拍客未侵权
发布日期:2015-01-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回顾】
李某、韩某共同诉称,2007年二人经申请注册取得“拍客”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即科研用仪器及器械等。从2012年底开始,新浪公司在其运营的新浪网、新浪微博上推出拍客客户端、拍客小助手等程序软件。新浪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拍客”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新浪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维权费用共计360余万元。
新浪公司辩称,“拍客”为广泛使用的通用词汇,是对特定人群和行为的描述性词汇,新浪公司对“拍客”的使用属合理使用,且主观上没有搭便车的目的和必要,不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侵权意图。新浪对“拍客”并非商标性使用,且不具有混淆可能性,故不存在侵权,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拍客”已成为通用词汇,且新浪公司未在商标权范围内使用该词汇,不构成侵权,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类似“x客”的称呼在我国由来已久,汉字中“客”前冠以一定的词语来指称一类人的习惯古已有之。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伴随网络技术的发展,网民的参与意识逐渐增强,催生了一批 “x客”新称呼,如“黑客”、“博客”、“播客”、“威客”、“极客”、“醒客”等新兴语言不断出现,“x客”的组词方式逐渐成为网络热门新词产生方式,专门用以指称与互联网技术或应用紧密相关的一类人。“拍客”一词正是在此环境下应运而生,用以指称用具有拍照功能的设备,以图片的形式随时随地记录生活内容并上传至网络空间与他人进行交流和分享的人。通过各大网站的使用和传播,“拍客”一词在使用中已经具有了社会公众普遍接纳的通用含义,应属于现阶段公有领域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
虽然“拍客”一词于注册之时可能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但并非二原告独创的词语,网民的普遍使用使得该词语在描述一定内容时具有了通用的含义而使商标的显著性明显减弱,也使得该商标与商标权人所谓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联系日益模糊化。商标权人不能禁止他人善意地、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如他人将“拍客”文字在已经通用化的范围内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且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应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对于新浪公司的行为而言,新浪公司在应用软件上使用“拍客”一词,其目的是直接告知消费者该款app的用途,这种使用系对“拍客”一词符号本意的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属于描述性使用“拍客”一词,应视为商业上的自由表达,属于商业活动允许的正常范围;且都与该公司的“新浪”或相应图标结合使用,能够使得用户清晰地认识到软件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新浪,其并无故意误导公众的意图,也不会产生使得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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