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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击无良商家,捍卫自己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5-01-19    作者:张国权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公司为公司开业经营需要,急需购置办公家具若干套。经过综合考察后与被告签订了办公家具买卖合同,定购买被告经营的鸿业及中山办公家具若干套,总价款共计50000元,并约定交货时间时间为2014年11月15日。被告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原告于合同成立 当日交付定金2000元,后又分别于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1月13日交付货款40000元、8000元,自此,原告已全部支付货款。谁知,被告一再违反合同规定交货时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某物流公司、被告李某提供书面保证,若被告杜某交付的货物在2014年11月20日中午12时之前为未交付给原告,其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奈,被告杜某再一次违反约定交货义务,后经龙飞山派出所出面调解,被告杜霄飞又一次违反约定的2014年11月23日交货的义务。
原告因为被告杜某的违约,一次一次更改开业时间,为此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招待宾客预定的酒店更改几次、员工工资、水电费、租赁费额外支付等),并给其信誉造成恶劣影响。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依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在接到原告委托后,我们立即搜集案件材料,走访当地派出所,调取案件证据材料,并及时与被告沟通,严正告知其利害关系,并再次与派出所联系,组织当事人调解,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案件最终圆满结束,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由被告支付原告已交付的货款,原告不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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