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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签订的协议还可以撤销吗?

发布日期:2015-01-24    作者:姜倩律师
原告:卫某
法定代理人:徐某
代理律师:谢向阳、姜倩
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雇受害
案情简要
卫某是一个电工,在1993年2月份的时候,某村村委找他去干活,在给高压线路维护的过程中卫某不幸被电击伤,后来被送进解放军107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手掌及右小腿电击烧伤{II。},出院后卫某一直感觉身体不适,也没在意,在2000年12月份的一天,卫某突然感到头疼伴随着走路向左偏斜,其妻子徐某立即将他送到市第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梗塞(右颈内动脉),脑炎(右顶枕叶皮层区),2004年7月的时候,卫某头疼的症状越来越重,于是又去北京同仁医院神经外科治疗,被诊断为因电击伤所导致的脑梗塞。2005年3月25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司法科学技术鉴定为:因十多年前遭受电击,近年来经常性头痛,记忆力明显下降,CT、MRI检查颅内见多发性软化灶,符合电击伤后遗症。认为卫某现有病情仍需要继续治疗。为此,卫某和妻子徐某多次去与村委交涉,2006年10月25日,村委同意给三万块钱,但条件是卫某必须和村委签个协议,卫某当时因看病急需用钱,想也没想,就与村委签订了协议,协议的内容是:“村委认为:卫某的病症年代久远,无法确认是在村委工作时被电击伤留下的后遗症,考虑到卫某是本村的村民,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给卫某三万元钱,无论以后卫某出现任何后遗症,病情发展如何,村委再不承担赔偿或补足,双方一次性处理,再无任何纠葛”。2009年10月14日,卫某旧伤复发,出现昏迷症状连话都说不明白,跟妻子一会叫妈一会叫姐的,人干脆就瘫了,走不了路了。
十多年里,卫某的妻子徐某带着卫某先后去了多家医院,做了十余次的手术和治疗,花去医疗费十多万元。2011年6月30日,经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卫某目前的瘫痪等后遗症与既往电击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脑梗塞遗留智力减退、偏瘫及混合性失语等后遗症评定为一级伤残。
卫某的妻子徐某认为,卫某是在为村委干活受到电击伤才有了今天这样的结果,村委只绘付了三万元钱就再也不管了,怎么也说不过去,于是找到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想让律师帮助打官司。
2011年10月15日,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村委撤销2006年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并赔偿卫某因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庭审中,被告辩护人提出:原告起诉无法律依据,虽然原告在1993年受到电击伤,但是2006年,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书,被告给付了原告三万元钱,已经了结了此事,根据《民通意见》第73条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原告要求撤销2006年的协议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原告已无胜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为原告的合理律师,我们认为:原告与村委2006年签订的协议书明显显失公平,系可撤销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于2006年10月25日签订了协议书,但当时并不知道这份协议显失公平,后来所花的医疗等费用与被告所给付的三万元已经明显不对等,原告在2011年6月30日司法鉴定书作出后才知道与村委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是可以撤销的合同,于是,原告2011年10月15日向法院起诉,原告在知道协议属于显失公正公平的协议时到起诉时并没有超过一年,并且,双方在2006年10月25日签订的协议,在2011年10月15日到法院起诉。并没有超过合同法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和“五年”的除斥期间,被告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过法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合同法约束的范畴,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即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发生的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的协议书有违公平原则,存在重大误解,明显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原告应在撤销协议时返还被告三万元钱,被告应当按照原告的请求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五十二万余元。
律师提醒:不是所有的合同均为可撤销的合同,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事实依据,本案中,因涉及到民法与合同法的竟合适用问题,因此原告在立案时受到许多阻力,直到找到福阳律师事务所,我们为当事人从多个角度和层面上作出了对当事人更为有力的分析,才赢得了此案件。一个十几年前签订的协议,想撤销的确不是容易的事情,必须把握住事务的本质,才会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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