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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份判决书谈婚内侵权赔偿

发布日期:2015-02-1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从一份判决书谈婚内侵权赔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3)库民初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书》择录:经审理查明,2012820日,被告罗辉驾驶新MLW788号吉利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在塔里木油田沙漠公路149公里+600米处翻覆在道路西侧路基下,造成该车乘车人员张辉、王欣受伤,车辆损坏,植被树木破坏的交通事故。塔里木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罗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辉、王欣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于事发第二天入住巴州人民医院,20131011日出院后,于次日又入住该医院康复医学科继续治疗,医院诊断为:颈45椎体骨折脱位术后伴完全性瘫痪,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障碍,泌尿系感染。原告于2 0 1 356日和2 0 1 352 3日两次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院再次治疗,从20121012日至2013116日在巴州人民医院住院和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院住院共计花费住院医疗费64772.08元。巴州塔里木公安局交警支队委托新疆康正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护理等级、休息期限和营养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王欣颈部损伤高位截瘫伤残程度评定为一级,为完全护理依赖,误工期限和营养期限均为310日。原告花费鉴定及复印费2130元,复印材料费105.6元。
另查,原告王欣系农业家庭户口,与被告罗辉系夫妻关系。
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欣各项
费用684566.68元;
二、驳回原告王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此判决书法律人士认识不一
有认认为是错案,婚内索赔案的执行难也对现行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以夫妻财产共有制为主以夫妻财产约定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如果夫妻之间事先对财产有约定,则存在个人财产,一方可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赔偿另一方的损害,一方也可以将从另一方取得的赔偿作为个人财产。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很少有人对夫妻财产做出明确具体约定。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而实行财产共有制,那么一方只有将夫妻共同财产冠以个人财产名义、甚至直接用共同财产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一方因人身或财产侵权而从另一方获得的个人赔偿又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人认为,此种做法等于从一人衣服左口袋拿钱再放入右口袋。
有人认为此案法院判决是对的。
你认为法院判决对否,请发表你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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