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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事自诉制度面临的问题及现状

发布日期:2015-04-0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当前刑事自诉制度面临的问题及现状
      一、当前刑事自诉制度面临的问题及现状
  根据新刑诉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根据刑诉法第14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其他案件。
 
  刑诉法对刑事自诉制度仅作了较原则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且在运行机制上弊端逐渐显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自诉人举证难。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自诉人在收集证据、提供证据、履行举证责任方面却存在着严重的不利因素。1、自诉人没有侦查权。2、自诉人没有查阅权。3、被害人向证人取证难。被害人的权利被侵犯后,往往先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将此类案件作一般民事纠纷,如果是伤害案件,就通知被害人先治疗,待治愈后处理,当时对现场没有勘查,对证人以及被告人没有询问。4、被害人申请鉴定难。被害人属于弱势群体,且大部分属经济生活困难,寻求服务、收费性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难。
 
  (二)自诉人起诉难。根据刑诉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该法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根据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要件,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时间、地点、方法仅仅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伤害案件是一种“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着必然因果关系的犯罪,其伤害“行为”和“结果”证据的提供,是被告人能否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因此,法院认为,在这类伤害案件中,如果自诉人提供不了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或起诉时被告人的居所地,应属于需要侦查的轻伤的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三)法院调查取证难。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仅凭的是自诉人提供的证据,而往往在审理中,才发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陈述和举证证明的事实相差甚远。
 
  (四)人民法院审理难。一是由于人员大流动,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副本或开庭传票难。二是自诉案件立案后,一些被告人惧怕法律而外逃,人民法院没有抓捕、通缉权,只有中止案件审理,导致案件长期不能解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三是由于自诉案件的调查取证难,伤害、侮辱等自诉案件提出反诉的又较多,致使证据不好认定,案情扑朔迷离,法院审理下判难。
 
  (五)从快惩罚犯罪难。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时,因被告人居无定所或者一些主要证据难以收集或者基本证据不扎实,导致法院动员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这类犯罪及时惩罚不力,目前呈上升趋势。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法院依法调查、收集不到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法院最终只能驳回起诉或动员自诉人撤诉,案件本身没有解决,又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没有打击,也给社会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六)司法效率较低。据笔者所了解,法院所审结的刑事自诉案件,没有一件案件法官没有调查、复核证据,有的少则几次多则几十次。因法院没有侦查权,有很多证据难以获取,这样使很多案件在法定期限内难予结案。由于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导致在法院审判力量或司法权限不变的情况下,自诉案件大量上升,审理周期较长,司法效率较低,这样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又增加了诉讼成本,也损害了法律尊严和法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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