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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松诉上海京海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

发布日期:2015-04-02    作者:张良律师
亮点提示
一、本案是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支付的典型案例,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工程款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只要工程质量通过验收或发包方擅自使用,发包人就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二、本案涉案工程经质量鉴定,结果是部分质量存在问题或不符合国家标准,但是通过对鉴定人、鉴定单位、鉴定程序的瑕疵的质疑,可导致法院对鉴定结论不予采信,达到有利于施工人的效果。
三、本案二审中,发包人虽然提供甲供材的支付凭证,意图抵扣应付的工程款,但未有其他证据佐证,结果没能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四、本案二审以低于一审判决数十余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因发包方未按约定履行,导致发包方仍要按一审判决履行。
五、本案执行程序中,因发包人资产拍卖及主管单位多次变更,法院执行的是其主管单位暨案外人的账户资金,理由是发包单位资产转让时未能将本案涉及的债务申报加入评估,所以要承担清偿的法律后果。
六、本案涉及的诉讼程序和实体问题,贯穿民事诉讼的立案、保全、质量鉴定、工程量鉴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案外财产、案外人异议、对异议驳回的上诉、终审维持执行案外人财产,施工人的权益得到了保护。用主审法官的评价就是本案已将民事诉讼的全部程序都走了一遍!也是该院审理过的程序最多的建筑工程类案件!


江苏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徐民终字第876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XXXXX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松,男,1979X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X,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XXXXX
原审被告XXXXX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XXXXXX
负责人褚XX,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X旭,男,1967X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X,汉族,农民,住江苏省XXXXXX
 
上诉人上海XX建筑工程公司因与徐松、XXXXXX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2011X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双方确认上海XX建筑工程公司及XXXXXX村村民委员会欠徐松工程款70万元,上述款项于2013830日前8万元,余款于20131110日前付清。
二、            上述款项如有一期不履行,上海XX建筑工程公司及XXXXXX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徐松按(2011X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68000元(25000+43000),合计87700元,由徐松负担43850元,上海XX建筑工程公司及XXXXXX村村民委员会负担43850元,徐松已预交44700元,上海XX建筑工程公司及XXXXXX村村民委员会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徐松850元;二审案件受理5729元,减半收取为2865元,由上海XX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四、            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纠纷全部了结。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郭X
审判员赵XX
代理审判员王X
 
0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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