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借贷型诈骗

发布日期:2015-04-04    作者:张新团队律师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阿涛,男.
被控告人:阿超,男。
控告事项
依法立案严肃查处被控告人诈骗的行为,并追究被控告人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36月阿超以在江苏X洲承包一段高速工程需购买材料为由,向控告人借款10万元现金,201312月份前后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控告人借款20万元现金。在20149月阿超在控告人办公室出具一份总的的借条(原两份借条收回,出具总借条时由控告人同事阿赞等人在场),借条上注明“201491日因本人在江苏X洲承包一段高速工程需购买所需材料现需向郁涛借叁十万300000.元整。(现金)借款人阿超”。后经多次催要,阿超不接电话或者直接表明不予还款。控告人经多方打听得知,阿超从未在江苏X洲承包一段高速工程,其所借款项实际上用于赌博挥霍,而且阿超在借款后将其车辆过户给他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被控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首先,阿超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阿超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根本不具有偿还能力。而阿超在获得了三十万元的借款后,全部用于赌博挥霍,这些用途不可能产生收利,必然导致资金无法收回。说明其借钱时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和规划,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控告人财物进行使用,所谓“在江苏X洲承包一段高速工程需购买所需材料”,也只是其为了掩盖真相,防止控告人及时发现,故阿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阿超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被控告人向控告人虚构了其“在江苏X洲承包一段高速工程需购买所需材料”事实,骗取了控告人的信任,将三十万元的资金“借给”他。控告人正是因为受到阿超虚构事实的欺骗,产生阿超有正当的投资途径,能够获利并及时收回借款的错误认识,才现金借给孙超使用。如果阿超将资金的真实用途告知控告人,显然控告人是不会将现金借给其用于赌博与挥霍。因此,阿超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控告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控告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阿超的行为造成了控告人三十万元的财物无法追回,其犯罪数额巨大,给控告人财物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为彰显国家法律之正义,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阿超的法律责任。
 
此致
 
六安市公安局XX分局
 
 
控告人:阿涛
2015326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