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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据为证的借贷纠纷能否认定为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5-01-1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09年8月1日和5日,被告人季明晖谎称自己是安乡县电力局职工,以挪用电费未还清、做钢材生意需要资金为借口,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找蔡福华担保向被害人何德文两次借款共计3万元。2009年9月17日至11月,被告人季明晖先后以自己做钢材生意、放高利贷需要资金为借口,向被害人李宗良许以六分至二角的高息回报,先后十一次找其借款共计19.2万元,自己另外支付李宗良利息共2.05万元。2009年11月18日,被害人张师听说被告人季明晖高息揽款后,主动拿出2万元找季明晖为其放贷收息,季明晖许以一角五分的高息,当场给张师支付3000元利息,实际收取张师1.7万元后,为其开具2万元欠条。同年11月23日,季明晖以放高利贷款需要资金为借口,向张师许以二角的高息找其借款3万元,当场支付利息6000元,为其开具了3万元的欠条。
【审判】
安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明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季明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
【争议焦点】本案是只成立民事领域的借贷纠纷还是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笔者认为,该案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下面,笔者从犯罪行为人的身份背景、诈骗的行为方式以及诈骗得逞后的行为表现来阐述该案成立诈骗罪的理由。
1、从被告人的身份背景分析被告人的作案动机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当地各银行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其这回执证实被告人季明晖在各大银行均无存款。亦有证人证实季明晖无业,没有投资做生意,也无存款。然,被告人季明晖在作案过程中并未考虑自身的偿还能力,而是隐瞒真实身份,或谎称自己是安乡县电力局职工,以挪用电费未还清、做钢材生意需要资金为借口,或以自己做钢材生意、放高利贷需要资金为借口,同时以高息为诱饵,使被害人李宗良、张师、何德文陷入错误认识进行作案。结合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来分析,我们很难说服具有一般法律常识的人去认为一个无业的人会突然改邪归正敢冒如此之风险借钱做生意,而且所借钱款数相对于他这个身无分文的“贫民”身份来说并非小数。在此,我们不得不怀疑被告人真正的“借款”意图。
在此,笔者欲说明的是,被告人虽然在作案过程中虚构了“自己是电力局工作人员”的事实,但我们能否就此简单地认为被告人虚构了事实,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财产将自己的钱款转移给被告人占有,被告人在此就构成了诈骗罪呢?其实不然!不可否认,被告人之所以会为自己捏造一个虚拟的身份,无非就是想利用这个虚构的身份来加强自己对所借款项的信用保证。但被害人之所以会“借”钱给被告人,并不是单纯因为被告人的“电力局工作人员”的身份而向其讨好(若为此,被告人有可能成立招摇撞骗罪),而是考虑到作为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素质,对于借款也应该是有一定的偿还能力的,出于谨慎,被害人是在这样激烈的心理活动之后才“借”钱给被告人的,这才真正地中了被告人设下的圈套。
2、关于有“欠条”为证的民间借贷能否认定为诈骗
结合案例,我们发现,被告人季明晖在借款时是有向三被害人出具欠条的,且欠条上清楚的写明了季明晖向李宗良、张师、何德文借款的事实及借款数额,被告人向李宗良借款后还支付过利息2.05万元。被告人季明晖也基于此份有力证据提出他与李宗良、张师、何德文三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不是诈骗的辩解。对于此问题,我们只能说被告人的作案手法很高明,他利用欠条为掩护,使用金蝉脱壳的计谋完成了诈骗行为的核心内容。欠条只不过是被告人实施诈骗行为的外衣,起到了强化了被害人的借款意识作用。它给被害人造成了一种假相,迷惑了被害人使其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被告人是设身处地的为自己着想,欠条就是自己的借款能够得到偿还的保障。如若没有此欠条,或许被害人还不会借得如此爽快,更不会“主动拿出2万元找季明晖为其放贷收息”了。被告人支付利息的动机也不过如此。
3、诈骗得逞后的行为差异为诈骗行为的主观过错提供依据
从各银行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其回执以和证人证言可知,被告人季明晖并非身家显赫,生活水平应非属于社会奢侈消费档次,但被告人季明晖“借款”得逞后,出手阔绰,购买金首饰、电脑等物品,经常和朋友娱乐场所进行高消费,大肆挥霍,将其中的10万余元用于个人挥霍,其余资金去向不明。就算我们相信被告人借款是为“做钢材生意”、“放高利贷”(暂且不论借款去向的合法性),被告人也并未按其指定的方法使用借款,在借款人向他进行追讨时,更换手机号码躲避追讨,其“有借无还”的意图不言而喻,从他自身的经济条件来考查也无力归还,明显是“以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更遑论“民间借贷”了。
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诈骗行为与民间借贷行为还是有着天壤之别的,我们不难得出,被告人季明晖无论是从作案动机、作案手段,还是从作案既遂后的表现来看,都是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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