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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拒不执行 私卖封物被判罚金

发布日期:2015-04-30    作者:110网律师
广西资源县梅溪乡戈洞坪村的女青年苏冬香,因与他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依法查封了其名下的房产,苏冬香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公然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2015年4月23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苏冬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冬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今年34岁的女青年苏冬香是广西资源县梅溪乡戈洞坪村三口源组的农民。2012年10月26日,广西容县人民法院因受理覃如容诉苏冬香与甘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查封了苏冬香名下的位于灵川县八里街工业园4-1B小区2栋2单元15层1号房产。2012年11月5日,广西容县人民法院判决甘洪海与苏冬香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132300元及利息给覃如容,苏冬香与甘洪海不服,提出上诉,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3年5月22日被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2013年7月25日,覃如容向容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2013年8月1日,苏冬香在明知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公然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并于当日收取定金人民币20万元,购买人入住该房。苏冬香在取得购房款后,仍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11月27日苏冬香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发后,甘洪海于2014年12月8日已经将履行款132000元交至法院。2014年12月18日,覃如荣出具结案说明。
灵川县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苏冬香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故意侵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苏冬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冬香的共同债务人积极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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