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致担保无效 担保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5-05-09 作者:110网律师
拿土地使用权做抵押 担保人被告上法庭
2014年1月陈某与林某、某油站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林某向陈某借款壹佰万元,某油站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某镇建材市场综合大楼第2、3层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陈某,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担保。2014年6月陈某与林某、某油站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林某向陈某借款壹佰万元,某油站以某镇建材市场综合大楼第1层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担保。签订合同后,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此后,林某仅向陈某支付了第1次借款的5个月利息,陈某多次索讨无果,引发纷争。
担保人是否应担责 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某油站辩称,油站的土地是几个股东共有,且在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之前油站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已经转让,故油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则表示,《抵押借款合同》已经约定借款人和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油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 债务人与担保人连带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在2份抵押借款合同中,陈某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与某油站约定就某油站的房屋及相关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虽然在签订合同之前,某油站已经将该土地的部分使用权进行转让,某油站因无权处分致使抵押无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因陈某在签订合同中并无过错,所以法院依法判决某油站对林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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