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贷款诈骗还是表见代理
发布日期:2015-05-14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 案情简介 ]
某公司将其下属的皮鞋厂承包给原职工范某经营,承包期为三年,范某向公司缴纳税后利润 12 万元。期满后,双方签订不再续签承包合同的协议书,公司将皮鞋厂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折价卖给范某,约定范某将皮鞋厂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交回公司,由公司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范某不能再以皮鞋厂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原皮鞋厂的债权债务均归范某个人承担。但是,范某并未按约定向公司交还营业执照、公章等,而是仍以皮鞋厂名义从银行贷款人民币 20 万元,用于偿还承包期间所欠债务、工人工资及生产销售皮鞋活动,至今未能归还贷款。范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是表见代理行为?
[ 分析意见 ]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列举了犯罪分子常用的五种诈骗贷款的方法:( 1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 )以其它方法诈骗贷款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对银行贷款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有。
对于表见代理行为,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担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人仍为其代理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 2 )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错的。表见代理最重的特征就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
通过对诈骗贷款罪和表见代理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的对比,我们不难得出范某的行为应属典型的表见代理行为,因为诈骗贷款罪所使用的证明文件必须是虚假的。而本案中,范某到银行贷款时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却并不是虚假的,只是范某与该公司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公司由于管理制度混乱和法律保护意识淡薄,没有及时收回其营业执照、公章等,造成营业执照和公章被范某利用,银行有正当理由相信范某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贷款合同,该公司是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即贷款合同所产生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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