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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捎钱称被盗占为己有犯何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李某和罗某是邻居,同在外地打工。 2005年春节前,李某将打工挣来的1.2万元钱交给正准备回家的罗某熏让其把钱捎回家交给自己的父母熏罗某表示同意。罗某回家后,给李某打电话,谎称回家途中所带现金全部被盗。李某表示让罗某赔偿4000元钱了事。罗某拿出4000元钱交给李某的父母,余下的8000元钱占为己有。2005年10月,罗某酒后说出实情,李某听后非常气愤,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罗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如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占有的8000元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在社会交易中,任何利益的取得都须有合法的根据,或是直接依据法律,或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罗某据为己有的8000元很显然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没有当事人的授权,应作为不当得利对待。

  第二种意见认为,罗某截留8000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本来是托罗某将1.2万元钱全部转交给李某的父母,但罗某在答应帮忙转交之后,却将其中的8000元据为己有。罗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因而编造了现金被盗一事,骗取了李某的信任,通过欺骗的方法使李某“自愿”地给其8000元钱,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钱财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罗某截留8000元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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