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专家靳双权律师谈关于房屋买卖中违约金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5-06-04 作者:靳双权律师
2007年11月15日,李某与开元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李某购买开元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123.6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开元公司应于2008年6月30日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开元公司向李某支付相当于李某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双方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共同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申请房地产权属证书。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开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2008年9月19日,开源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经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核验通过了验收,取得了《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处装修验收备案表》 。同年,12月20日开元公司将房屋交付给李某。
2010年8月10日,开源公司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交付使用后,李某曾多次要求开发商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开发商明确表示拒绝。开发商称因房屋测绘面积误差,开元公司要求李某补缴部分购房款,但李某称对于补缴购房款一事从未接到过开发商的任何书面通知。
2010年8月30日,李某在律师的建议下将开元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元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从2008年9月30日至2010年8月10日的逾期交付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并由开元公司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开元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李某办理过户手续;开元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李某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25,558元;开元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给付李某逾期交付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131,040元。
靳双权律师评析:
上述案例反映了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最常见的两种纠纷类型,即逾期交付房屋和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计算问题。在购房过程中,很多购房者会遇到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成了诸多购房者面临的一大难题。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逾期交房的问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消费者购买的均为尚未建成的房屋,房屋交付便成为商品房买卖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在实践中,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不在少数,通常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也会有明确的约定。
本案中,李某与开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开源公司应于2008年6月30日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按照已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三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开发商直至2008年12月20日才将房屋交付给李某,显然开发商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衣服总房款的日万分之三向李某支付违约金。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开发商应该在多长时间内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由此可见,出卖人负有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的义务,买受人享有登记请求权。如果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那么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照本案,李某购买的房屋为尚未建成的房屋,开源公司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内为李某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而其却未在上述期限内将房屋权属证书交付买受人李某,开源公司显然已构成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那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究竟应如何计算呢?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则依照合同约定计算;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其中“已付购房款总额”,包括买受人支付的首付款和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给买受人的按揭贷款。在司法实践中,“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一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之上加收30%~50%确定逾期贷款利率,或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中,李某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应按照123.6万元作为计算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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