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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申请财产保全产权能否正常过户?

发布日期:2015-06-08    作者:靳双权律师
案件回顾:
20057月,开发商将其开发的楼盘中的一套房屋卖给了陈某,双方在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向合同的另一方支付房屋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随后,陈某依约支付了定金。但由于房价急剧攀升,商品房供不应求,开发商岁返回将该套房屋卖给陈某,于是提出解除合同,然后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屋卖与他人。
开发商的理由是该套房屋已于2004年为某案件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所以法院于当年将房屋查封,至今一只没有办理解封手续,而被查封的房产时不能办理过户的,因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予解除,并同意赔偿陈某的损失。陈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这套房屋是在2004年被法院查封的,现已失效,如果开发商真正愿意履行合同,是能够解除查封的,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继续履行合同。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开发商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开发商为某案件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法院将诉争房屋查封,现在该案已经胜诉并申请执行,开发商以诉争房屋提供担保的义务已经解除,继续查封诉争房屋已失去法律意义,因此开发商与陈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以按约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最后判决开发商与陈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分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二)项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开发商在明知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却依然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以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应当赔偿购房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是开发商违约所应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
那么,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能否继续履行呢?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法院的查封措施不能解除。这种情形是指法院查封的房产需要用来履行债务或承担担保责任,此时被查封的财产将用于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徐优先偿还债务,因此购房人不可能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当解除;另一种情形是法院的查封措施可以解除。这种情形是指债务人用其他财产履行债务,或者查封财产如果是用来担保债务履行的,被担保人按期履行债务,担保即被解除,此时房屋所有人可请求法院解除查封,查封被解除后,该查封房产的转让则可实现,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本案中,开发商以上述房产被查封不能转让产权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经审理查明,开发商用诉争房屋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案件原告已经胜诉,其只要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措施,就能消除诉争房屋的转让障碍,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因此,开发商应当继续履行合同。鉴于其违约行为没有给陈某造成损失,陈某一位要求开发商赔偿其损失,因此法院对违约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未作处理,仅判决开发商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民法中极为优秀的制度,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交易中善意一方的利益,并非“强买强卖”的理论。当然它的适用是有一定条件的,体现在《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中:一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要求履行后,当事人一方如坚持不履行,还可强制履行。强制履行是由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达到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果,以实现保护民事权利之目的的行为。这种救济是通过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实现,故称司法救济或公力救济。在违约出现时,只要履行尚属可能,非违约方即可要求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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