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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过世,母亲与妻子争夺房屋继承份额

发布日期:2015-06-16    作者:靳双权律师
案件回顾:
201394日,章某去死后,其母王某、其妻钟某及妻女章小共同签订《房产分配协议书》,内容为:“今经章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全体协商,就章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东里的房产一处达成如下分配协议:章某之母王某继承全部房产百分之四十(40%),章某之妻钟某继承全部房产百分之四十(40%)章某之女章小继承全部房产之百分之二十(20%)以上全部继承人立此为据,永不反悔”。该协议上有三名见证人签字。
    20131217日,王某与钟某共同出具字据,内容为:“十里堡东里的房产户主章某因已经过世,现全家商定章某之母王某继承章某户产与章某之妻钟某各占百分之五十。立字为据,永不后悔”。20131219日,钟某为王某出具字条,内容为:“十里堡东里的房产户主章某因已经过世,我无论份额多少与婆婆王某各占十里堡东里的房产百分之五十立字为据,永不后悔。如在公证处做出违背以上协议的事情后果自负。”章小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上述字据不予追认。
经查,章某与北京市某工业有限公司于2008111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章某购买该房屋,总价款为34149元,钟某于2008122日支付了上述购房款。20111111日,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下发房屋产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钟某、章某共同共有,各方均认可该房屋系章某与钟某之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现市值为190万元。
王某主张各方在《房产分配协议书》系对房屋的全部权属份额进行分割,故其应分得该房屋40%的权属份额,要求由钟某给付相应的补偿款。二被告则主张《房产分配协议书》系各方对房屋中属于章某遗产进行分割,此后的字据是钟某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房屋应先析出属于钟某个人财产后,再按照约定比例分割,同意房屋归钟某所有,由钟某给付王某、章小相应的补偿款。
法院判决:
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东里的房产归被告钟某所有,被告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原告王某七十六万元、给付被告章小三十八万元;
2、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该房产系章某在其与钟某婚后购买,且登记所有人为其二人共同共有,故该房屋应为其二人之夫妻共同财产。因章某未留遗嘱,上述遗产应按法定遗嘱继承办理,王某、钟某、章小作为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合法继承权。各方在继承开始后协商签订《房产分配协议》,各方虽对其中表述内容的理解存在分歧,但均明确表示不申请撤销上述协议,此后王某与钟某出具的字据并无章小签字同意,且章小明确表示不予追认,故《房产分配协议》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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