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所欠合法借款,妻子仍有责任予以偿还
发布日期:2015-06-17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11月30日至2014年1月21日,徐某夫妻二人因共同经营的农药化肥店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五次向邱某借款计40000元。徐某出具了五张《借条》交邱某收执,并约定上述借款按1.5%的月利率计算利息。期间,其夫妻仅偿还了借款的利息。2014年元宵节前,徐某因病去世,之后徐某的妻子何某再未偿还借款。
缪智怡律师认为,本案的借贷关系已成立。何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五笔借款是婚姻存续期间丈夫的个人债务,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另有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的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对于邱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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