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砍人手脚 凶手被判15年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余科龙系安徽马鞍山市金家庄区站北村人。1999年6月,余科龙才结识不久的朋友赵素荣(泾县人,在逃)邀其带人到泾县报复打伤他二哥的人,并声称事成之后每人给予一千元的报酬。
1999 年7月18日,余科龙邀请到王良清(已判刑)及“阿迪”(在逃,姓名不详),携带一把砍刀,租乘其姨侄王刚(已判刑)的出租车从马鞍山一同来到泾县。当日中午用餐时,赵素荣与余科龙等人商谈了作案分工及砍人后的报酬。赵素荣明确要求将殴打过其二哥的张某某的手脚砍掉。
当日下午5时许,赵素荣等人在泾县城关一家饭店发现了张某某等人的行踪后,立即通知余科龙等人。众人带上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和菜刀,分乘两辆三轮车赶到现场。余科龙、王良清、“阿迪”等人冲进饭店,见人就砍,将正在吃饭的泾县某林场职工岳某某、王某某砍倒。此时,张某某等人发觉情况不妙急忙逃离饭店,余科龙等人闻讯追赶出来,至青弋江运河埂边时将张某某追上后,一阵乱刀将张某某砍倒在运河埂上的草丛中,赵素荣见状在一旁大喊:“把他手脚废掉!”王良清依言又继续对张某某左臂挥刀猛砍。与张某某一起的另一被害人马某某也在运河埂上被他们追上砍倒后跌落到运河水中。此时,“110”接到报警迅即赶往现场,余科龙等人听到警车的警笛声,急忙将作案工具丢弃并逃离现场。
被害人岳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由于及时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岳某某头、胸及左、右上肢等处被砍15刀;王某某头背、双手及右大腿等处被砍15刀;张某某左胸、左上下肢等处被砍25刀;马某某头、背及左上臂等处被砍5刀。经鉴定,四人所受损伤均系被锐器外力作用所致,岳某某、王某某伤势均构成重伤,分别达到三级、和六级伤残;张某某的伤势属轻伤;马某某的伤势属轻伤(偏重)。
中国法院网 戴后 王斌 孙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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