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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拒交警执行公务会构成构成妨害公务罪

发布日期:2015-06-27    作者:尤辰荣律师
【基本案情】:
201310717时许,正值下班高峰,张某将其驾驶的福特轿车临停在市中山路银行门前主干道上,阻碍了交通运行。被巡逻民警雷某发现,便依法上前让其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并对其纠正违章,张某拒不出示并趁民警不备逃离现场。却顺带将民警雷某拖行数米,致其腰1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伤。
201310月11日傍晚,张某被捉获归案,并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律师分析   
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妨害公务情节严重可能受到刑事制裁妨害公务罪是指以威胁、暴力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在突发事件中和自然灾害中,使用威胁、暴力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下班高峰时期,在主干道上停车,交警上前纠正其交通违章行为,属依法执行公务。张某不但不配合执法还趁交警不注意,加速逃离,导致交警被拖行数米,造成了轻伤,张某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实施交通违章行为后,在巡逻民警检查其相关证件,进行处罚时,用暴力手段阻碍民警的公务执行,且致民警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对被害民警进行经济损失赔偿,且获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犯妨害公务员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一审宣判后,张某以其拖行民警的距离较短、且被害民警腰1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的伤情与受伤当天的病历记载的伤情不符、其妻子生病需其照顾等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为逃避处罚,将民警拖行数米的情形,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互相印证,属客观事实。被害民警受伤当天的急诊病历虽写出其腰部伤情,但其在两天后的CT检查中明确,现无证据证明其腰部伤情是再次受伤形成或陈旧性伤情。且家庭问题并非法律规定的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整理发布,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对刑事辩护案件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在十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尤律师办理过大量的各类刑事案件,成功为很多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帮助他们减轻、从轻处罚、甚至保住了生命。如有刑事辩护需求请联系上海刑事律师律师尤辰荣。本文链接://www.lingle64.com/casew.asp?id=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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