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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破产,购房者权益

发布日期:2015-07-07    作者:颜莉萍律师
购房人支付了大部分或者部分购房款,购房合同主体双方的合同义务均未履行完毕,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二十六条、六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有权决定通知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或者在经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许可下通知购房人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在管理人依法通知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情形下,购房人无须申报债权;在解除购房合同情形下,购房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报返还已付购房款及违约赔偿损失的债权。
购房人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二条之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及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对于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人的权利应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抵押权,属于优先受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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