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非感情破裂法定理由 诉请离婚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5-07-15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唐英与被告陈钢均系黑龙江省虎林市人。2007年2月,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一见钟情,并很快于同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之间相互珍惜,感情尚可,并于次年婚后生一子陈志。孩子的出生给两个人带来了诸多的乐趣,可也无形中增加了家庭支出,这让生活本来就不太富裕的家庭变得更加紧张。为了让孩子能有更好的生活,被告陈钢拼命地去挣钱来养家。可由于一时起贪念,诈骗起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后被受害人告发,并于2010年8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服刑于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丈夫入狱,原告顿时感觉生活无着落,而且在亲人面前也失去了尊严,并遭到他人用异样的眼光。为了摆脱别人异样的眼光,而丈夫入狱也无法尽到家庭责任,原告便动起了离婚的念头,故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双方离婚。
在诉讼中,被告辩称自己之所以触犯了刑律,也是为了维护家庭幸福,并且在服刑期间,原告也多次来探监,说明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入狱前,虽然也有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是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而且自己也快出狱,故不同意离婚请求。
经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当庭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于2010年8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无法尽到家庭责任,但是诈骗罪系经济犯罪,其性质不涉及婚姻家庭过错,现被告服刑已3年多,原告自被告服刑开始至提起本次诉讼,期间并未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且多次探监,因此不能仅因此事由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婚后虽不注意维系夫妻感情,为家庭琐事争吵,但不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亦不存在法定的离婚理由,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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