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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依新司法解释判决未成年人免刑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6年1月3日21时许,小毅在朝阳区某中专门口东侧20米处,因琐事与同学王某和肖某等人发生纠纷,后小毅持刀将王某、肖某扎伤,致王某胃破裂,肖某双侧大腿皮裂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王某所受损伤属重伤,肖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之后小毅自首归案。

  法庭上,小毅描述了事发时的情形。小毅说,当时他和女朋友刚吃完饭,快到校门口时经过肖某、王某身边,当时对方一共4个人,喝得醉醺醺的。他们拉住他,非说他骂人了,之后开始对他拳打脚踢,把他打倒在地。此时他从地上摸起一把刀,向对方扎去。之后他跑进了学校,随后追上来的人也扎了他一刀,扎在了他的腿上。小毅说,他用来扎人的是一把25厘米左右的尖刀,“是从地上捡的,两个人一个扎在肚子上,一个扎在大腿上了,一共扎了三四下吧。由于害怕,扎完人后我就把刀扔了。”当法官问小毅:“怎么这么巧你就能从地上摸到一把刀呢?”小毅回答:“可能是他们带的,掉在地上的吧。”

  小毅在庭上告诉法官,事发时跟他在一起的女孩叫小静(化名),是他的女朋友,两人在一起交往有一年了。之后检方宣读了被害人肖某及小静的口供,在口供中两人都表示当时有一人曾走到小毅跟前跟他说让他离小静远点,之后才发生的纠纷。但对于此情节,小毅在庭上予以否认,他始终坚持当时没人跟他说话,对方上来就说他骂人了。

  庭上,法官还宣读了学校老师及班委会给予小毅在校表现的评定,学校认为,小毅在校一直表现良好,循规蹈矩。随后法庭特别给予了一段时间让检察官和小毅的父母当庭对小毅进行了说服教育。而小毅的老师及好友今天也来到庭审现场,希望他“能够通过这件事情吸取血的教训,重新找回自我”。此时,小毅已经流下了悔恨和感动的泪水。小毅表示自己“非常后悔,遇到事情不应该那么冲动”,小毅说他还想上学。

  2006年05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鉴于对方也有过错,而小毅悔罪态度好,最终决定对小毅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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