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行掉入下水道,手包落在路面,路人不顾喝止捡走——该行为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王某晚上下班回家,途经一拐弯路口时不慎掉入下水道,胳膊摔伤,手包(内有现金1.2万元)掉在路面上。此时,陈某路过,发现手包,环顾四周无人,便将其捡起。王某看见陈某捡走了他的包,大声吼道:“包是我的,还给我!”陈某见王某出不来,便扬长而去,后被抓捕归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陈某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看见路上有包,环顾四周无人,将包捡起,尽管被王某发现,但王某已处于不能为的情况下,发现与不发现对其获取手包的关系不大,可视为一种带有掩盖性质的窃取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捡包时,是出于一种对遗忘物的占有,当其占有遗忘物时,被主人发现,他拒不归还,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侵占罪;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当着王某的面,乘其不能防范之机,在公共场所公然夺取,构成抢夺罪。
笔者认为,该案应定抢夺罪较妥。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案中,陈某将王某的财产占为己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王某身陷下水道,虽失去对手包的占有,但该物还在其视线控制范围内,并未完全失控,陈某乘其不能完全控制和防备之机将物占为己有,具有乘人不备之特点;陈某占有王某的包是在道路上,处在一种公共场合下,而且是当着王某的面进行的,应视为是一种公然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陈某在获取王某财物时,王某说明了包是他的,陈某在未采用暴力的情况下强行取之,其行为具有抢夺的性质。综上,陈某的行为是当着王某的面取得的财产,不是秘密窃取,不构成盗窃罪。王某已说明包是他的,并处在其视线范围内,该手包不属遗忘物,更不是陈某管理之物,也不构成侵占罪。
李贤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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