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 法院判决双方四六分成
发布日期:2015-07-21 作者:110网律师
2015年1月2日,旺苍县张华镇小龙村村民陈自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嘉(川)柳(溪)公路自柳溪乡向嘉川镇方向行驶,行至柳溪公路9km+600m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无号牌货车左侧发生挂擦,造成陈自品当场死亡。事发后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席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取证,还经鉴定部门就两车的接触点进行痕迹比对。2月4日,因不能查清该交通事故的成因,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双方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交警队对损失的赔偿问题,组织双方协商未果,陈某四人就陈自品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在诉讼中,陈某四人共同委托了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何恩乾律师为其代为诉讼。律师认为,依据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广元利州司法鉴定中心所做出的鉴定结论,证明了陈某四人的亲人陈自品是与王某驾驶的货车发生挂擦导致死亡,符合机动车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王某未对所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故此,王某应在交强险的保险利益11万元的范围内先行向陈某的四亲人予以赔偿,剩余部分按照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小予以分担。本案王某驾驶的货车稳定性远远大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故此,王某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对等责任。律师建议法院合议庭,在判决时应考虑双方在对等责任的基础上来处理本次事故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广元利州司法鉴定中心所做出的鉴定结论,证明了交通事故发生系陈某右手衣袖与王某驾驶的货车货箱左侧紧线器棘轮发生挂擦,摩托车向右倾斜倒地,致其顶枕部及颅底骨折,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根据事发路段道路情况以及车辆一律靠右行使的驾驶惯例,可以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陈自品试图由左侧超车,致使其右手衣袖与王某驾驶的货车货箱左侧紧线器棘轮发生挂擦,造成摩托车向右倾斜倒地,陈自品超车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行为存在过错,故此,陈自品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王某驾驶的车辆不符合技术规范、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在道路上行使的车辆应当随时注意前后来车和道路行人,与摩托车驾驶人发生挂擦,其行为亦存在过错,故应当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综合案件事实,王某应考虑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为宜,加之其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此,其先在第三者交强险利益范围内赔偿陈某四人11万元后,不足部分再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为此,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陈某四人交强险保险利益11000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其他损失5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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