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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专业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买卖中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5-08-1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本文为靳双权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
 
案件简介:
200941日,袁刚和朱泽鑫在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的居间服务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袁刚以128万元的价格购买朱泽鑫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2012号房屋一套;双方在接到某房地产公司通知之日起7日内办理过户手续;朱泽鑫于过户当日将2012号房屋交付袁刚;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2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产权过户时一次性给付朱泽鑫。
合同签订后,袁刚如约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朱泽鑫在双方约定好的日期当日,因涉嫌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扣押,而检察院对其名下的2012号房屋进行了查封,无法办理过户。袁刚找到了获得授权的朱泽鑫之妻追加支付3万元定金,并要求其出具书面承诺:在朱泽鑫获释后办理过户期间,无论市场房价涨跌,双方均不得更改原交易价格。
2014128日,朱泽鑫刑满释放,之前被检察院查封的2012号房屋亦被解封,得知此消息的袁刚十分欣喜,遂找到朱泽鑫商议办理过户事宜,但遭到朱泽鑫拒绝,理由是现在房价太高,如果还以签订合同时的价格出售,有失公平。双方为此争议许久,多次协商无果后,袁刚找到了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咨询,在靳双权律师专业的分析下,袁刚将朱泽鑫起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朱泽鑫协助其办理2012号房屋的过户手续。靳双权律师作为袁刚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庭审。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袁刚于判决生效后向朱泽鑫支付剩余购房款121万元;
二、朱泽鑫于袁刚支付剩余房款当日协助袁刚办理2012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袁刚名下;
三、驳回朱泽鑫全部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朱泽鑫不服判决,岁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专业析案:
房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其一,袁刚与朱泽鑫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及《自行划转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
其二,双方在约定自己的义务之后,袁刚已经履行了支付购房定金的义务,同时,在本案庭审中,袁刚已经明确表示原意一次性向朱泽鑫支付剩余购房款,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证明。而朱泽鑫亦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手续。而本案中,朱泽鑫因涉嫌刑事犯罪导致该房屋被查封,买卖合同长期无法履行完毕,系其自身原因,在刑满释放后该房屋被解封,现房屋价格上涨,朱提出继续履行合同有违公平原则,显失公平,对其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维护了交易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处要求朱泽鑫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为袁刚办理过户手续,于法有据。
因此,二审法院在了解本案案情后,驳回朱泽鑫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此,靳双权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对鼓励交易公平做出了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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