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行政类案例 >> 公司相关案例 >> 查看资料

涉税犯罪之逃税罪

发布日期:2015-08-20    作者:110网律师
 涉税犯罪在我国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公民税收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为维护我国正常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国家也逐渐加大了税收违法的打击力度,以往纳税人的那种查处偷逃税款补交即可的侥幸心理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为此,本律师将涉税罪名加以整理,以典型案例、刑法规定、立案标准等版块进行法律解读。
一、【逃税罪】—案例
20142月,浙江省**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称,被告人徐某系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在2004年至2009年,被告人徐某在经营该房地产公司期间,采用虚列成本、少列支出等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累计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各项税额共计359万余元,其中,2008年逃避税额占应纳税额的73.66%,2009年逃避税额占应纳税额的57.56%。本案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二、【逃税罪】—《刑法》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三、【逃税罪】—立案标准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