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在被拐卖过程中逃脱行为人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分歧意见:办案人员对该案定性为拐卖妇女罪不存在异议,但对该案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张某已经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两名被害人骗出,而且使被害人在其控制之下,虽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将两名被害人出卖,仍应按拐卖妇女罪的既遂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张某以出卖为目的,以找对象和帮助找工作为诱骗手段,将两名被害人拐骗到山东某县,虽然已实施了拐骗行为,并将被害人进行了控制,但未能实现出卖的目的,应认定为拐卖妇女罪的未遂。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判断一个犯罪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首先要看犯罪行为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是:第一,本罪的客体是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第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第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在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都是符合拐卖妇女罪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是否符合该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六种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这六种行为可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中间行为,即中转、接送;结果行为,即贩卖。拐卖妇女罪的既遂与未遂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的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都构成拐卖妇女罪。但实施不同阶段的行为,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不同。实施手段行为的,只要将被害人置于行为人自己的控制之下即达既遂。本案李某、张某实施欺骗,并将被害人置于自己控制之下,已完成了拐骗行为,虽然由于被害人逃跑并及时报警,使二人出卖被害人的目的未能实现,但是二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已经完全具备了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既遂)。
相关法律问题
- 聚众赌博的行为人是指谁?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什么是组织者? 1个回答0
- 这样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属于一般违法还是犯罪? 1个回答0
- 请问在拆迁过程中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 2个回答0
- 我们的行为属于犯罪吗? 2个回答0
- 书记持刀砍村民行凶未遂属于什么类型的行为?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